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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案例

土地纠纷不相让 拳头刀具一起上

浏览次数:   更新时间:2019/10/29 15:59:36

法院审理查明:2011年3月16日16时许,被告人方某在本村村东庄稼地,见王某、张某和其母亲冯某因土地纠纷相互厮打,遂上前用拳头对王某、张某二人头面部击打,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二人腹部刺伤。经法医鉴定,王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,其他部位损伤构成轻微伤。

另查明:2011年6月13日,被告人方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元,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。

法院认为:被告人方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方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。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,悔罪态度较好,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谅解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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